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