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0440号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神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康,神龙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起诉、立案、庭审、签署涉案文件等。
被告*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龙公司诉被告*明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神龙公司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其与被告*明春达成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明春承诺放弃赤劳仲裁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神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神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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