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1民初3774号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南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遵化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朱绪强,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赤壁市/div>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朱绪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三喜、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会军、第三人朱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遵化市热电厂全厂防腐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人朱绪强,包工包料包安全,出了事故也由第三人负责。2019年3月,该项目工作基本完成后,第三人朱绪强需要后期雇请三
名油漆修补工(临时短工),于是经被告妻子介绍(被告人妻子在项目上做卫生),雇请被告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180元/天计算,食宿费用等被告自理,按月发放工资。2019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未按安全规范未系安全带从梯子上滑落摔倒,导致其腰部受伤,第三人朱绪强第一时间为其医治,并垫付医药费4000元,同时支付了被告全部劳动报酬。被告的损害本身有过错,亦有责任,应减轻雇佣的责任。朱绪强与被告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并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该事认识有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朱绪强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撤销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遵劳人仲裁字(2020)第60号裁决书。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被告每天工资180元及2019年10月13日上午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滑落摔伤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将遵化热电厂防腐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也不认可被告违反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自身也有责任的说法。请法院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朱绪强述称:第三人认可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朱绪强的事实,认可朱绪强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每天工资180元,确实因被告工作中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导致摔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分承包合同》,甲方将河北建投遵化2×35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1#机组及2#机组厂房、外围设备和管道油漆防腐工程承包给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价款人民币4978556元;开工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俊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2018年3月5日,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朱绪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接的河北建投遵化2×35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1#机组及2#机组厂房、外围设备和管道油漆防腐工程承包给朱绪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甲方与总承包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工程日期与总承包项目工程工期同步;工程价款暂定总价为397万元,工程造价按管理费率模式计价办法计价和结算;合同范围内防腐保温的管理费为20%;工程进度款为在总包方付款的情况下,甲方同步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否则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2019年3月,被告***经其妻子介绍进入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河北建投遵化2×35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1#机组及2#机组厂房、外围设备和管道油漆防腐工程工地从事油漆工作,工资为每天18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河北建投遵化2×350MW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为***制作了胸牌,胸牌显示:“姓名:***;单位:神龙防腐;职位:普工”。***每天上班时由现场代班人员杨进林进行拍照考勤,工作由杨进林负责安排。2019年9月27日党桂利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28600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代班人员杨进林通知第三人朱绪强后将被告***送往医院救治,朱绪强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用40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主张与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29日,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遵劳人仲裁字2020-(60)号裁决书,认定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防腐保温材料、耐火材料、防火材料;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注册资本为壹亿圆整。第三人朱绪强为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其自身没有承揽防腐保温工程的相关资质,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审理中第三人朱绪强表示,胸牌是第三人应项目部的要求做的,以此证明已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资系由第三人委托亲属党桂利发放。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承包合同》后,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承包的河北建投遵化2×350MW机组热电联产工程1#机组及2#机组厂房、外围设备和管道油漆防腐工程承包给朱绪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虽在涉案工程从事油漆工作时受伤,原告提供的胸牌虽显示其工作单位为“神龙防腐”,但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被告不受原告的管理,工资亦不能证明由原告发放,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志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