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28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神龙防腐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南港大道0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070293683。 法定代表人:**,神龙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神龙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2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执行标的为欠款822740.5元,案件受理费6013.5元、执行费106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神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2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仅少量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下,无车辆、无房屋。 3、**被执行人***在证券未持有股票。 三、通过传统调查。 1、被执行人***无车辆,有房屋(依法查封,但属于农村自建房,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房屋)。 2、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人员查找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无法查找到***,电话联系不愿当面协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鄂1281执68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神龙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