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北神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赤劳人***(2014)第26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劳人***(2014)第2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