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529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苏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10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