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荥民保字第605-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甘洛县苏雄乡人民政府应付被申请人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国资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7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承保的金额为17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洛县苏雄乡人民政府应付被申请人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国资公司的工程款173000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