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仕东、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恢复申请执行陈仕东、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73428元,执行中,陈仕东直接交付申请人现金26000元,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账户汇入150000元(其中执行费2572元),现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173428元。据此,**申请依据的(2018)川18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应给付与你的款项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