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原告女儿),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惠秀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纪长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