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3)黑1086执123号执行裁定书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黑1086执1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