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