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执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108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