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1132号
申请人:**可,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48664。
法定代表人:林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申请人**可与被申请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可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可在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