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未进行缴纳,本院进行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