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48664。 法定代表人:林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8288.9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案尚未执行508288.92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3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