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2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马山岭。
被执行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73号同顺商贸城3号楼广场街12、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申述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