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民初2921号
原告: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市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
原告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大庆市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金力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