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811号
原告:宝鸡市新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耀祖,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党少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新兴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宝鸡市新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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