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邰志孝,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文飞,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洋,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法定代表人:党小敏,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仁利,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3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818292元以及2021年9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1元、保全费及保险费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0654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在本案执行前,被执行人雍和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方大公司50000元;二、被执行人雍恒公司将位于宝鸡市凤翔区室(房屋面积为111.87平方米)以493260.56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债务,双方在2022年8月底前配合办理抵房手续,逾期视为和解不成功;三、剩余三十余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121元、保全费及保险费4000元,被执行人从2022年8月、9月份每月偿还100000元,在2022年10月份支付最后一笔尾款。执行费106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协议达成后正在履行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执9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录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