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圣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56号凯旋广场C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0242O79W。
法定代表人:潘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西大街15号西凤小区2幢3单元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4546Y。
法定代表人:党少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2号(天安工贸有限公司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984415016。
法定代表人:李周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圣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936207.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