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原告宝鸡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陕0322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72762元、退还案件受理费1073元、申请执行费2508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院多次查找,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网络查控及实际调查,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名下财产已被其它案件先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被我院纳入失信人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加之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名下财产已被其它案件先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