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所欠债务数额较大。经查控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