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2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雍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财产已被其它执行案件先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