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239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