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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地人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740号
原告:青岛天地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增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镇江路**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地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地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月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