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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3361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淮区淮海路三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345040.65元。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2345040.6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