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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财保153号
申请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