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0241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实收1377.5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