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东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轩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被执行人:青岛轩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轩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43531.5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