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万世富、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监7号
原审原告:万世富,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庹忠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东轩,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汪雪,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东轩之妻),
原审被告:刘建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万世富与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余东轩、汪雪、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8)鄂1303民初364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樊锐
审判员  徐盈
审判员  魏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