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汪雪,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刘建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庹忠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雪、刘建忠、随州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2018)鄂13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