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异11号
案外人:温州顺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繁华路******,组织机构代码591777961。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八仙楼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7990273。
法定代表人:吴晓雷。
被执行人:永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下堡工业区织机构代码704357518。
法定代表人:陈道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林、徐贤孟、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永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温州顺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温州顺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温州顺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顺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胡朝俊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钧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