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3民初89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90MA1AUUHCX3,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17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鹏,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528589221,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浙中建材城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翰,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黑龙江鑫宏大地坪装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786.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卓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彦君
审判员*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