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421号
申请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眭江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柱,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科海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方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科海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保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以16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中科海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