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市老沙湾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宝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眭江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沙湾市老沙湾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老沙湾镇。
负责人:赵怀庆,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轩,男,系该学校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湾市老沙湾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苏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陶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赵志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建华
书 记 员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