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525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2005X0。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伟,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名下银行存款1462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银行存款1462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