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2005X0。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88.28元(其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165元、医疗费48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99元、护理费3087.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8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