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808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2005X0。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洪文祥,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6月4日对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20年8月28日,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