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808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2005X0。
法定代表人:洪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洪文祥,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债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扣押***、安徽信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文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