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10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常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徽常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在巢湖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巢湖市城北小学账户)140545.15元保修金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人叶正保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环城街道湖光居委会康乐新村9号楼二单元103室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徽常胜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天成运动设施有限公司在巢湖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巢湖市城北小学账户)140545.15元保修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绍芳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