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7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汉民,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良覃。
原告李汉民与被告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汉民返还工程款800000元,支付赔偿款3047600元、鉴定费371500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8178.4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316988.88元,因本院已受理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款暂不予分配。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不在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现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另查明,因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粤0606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管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已扣划但暂不予财产分配的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了另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7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汉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肖文勇
执行员 刘 湘
执行员 谢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