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良覃。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293.1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585.56元,本院已扣划6585.5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6535.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已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佛山市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土地补偿分配款、量化分配款等股份可得收益,冻结总额以26201096.48元为限。目前,该股份尚未有收益可予处置。
3.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关联案件审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585.5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6535.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6101053.33元及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龙
审判员  卢致慧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