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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133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倩平,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雪,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5Q。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