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132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倩平,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雪,广东维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5Q。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