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天发花园**写字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良覃。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052.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395052.14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鉴定费57575元。因义务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不在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现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因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粤0606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管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肖先生,电话:137××××8080)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了另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12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