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执1091号
原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板桥镇花戏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板桥镇花戏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杭临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临安市板桥镇花戏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板桥镇花戏村经济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85执109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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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樟贤
审 判 员 门淑芳
人民陪审员 童梦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闻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