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15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斯忠贤,杭州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柯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08335196。
法定代表人何培德。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66242933。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爱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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