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294号
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A座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女,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