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33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6341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科创大楼(2区)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PHKGH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089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健康商务园7-1栋106号一楼南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U400F2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汀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30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7MN77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钰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汀阁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银行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