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6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A座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634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6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